根據2020年公布的證監會【第176號令】《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境外機構投資者不再需要向外管局備案或批準獲得投資額度,取得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之后,委托托管人向外匯局申請辦理業務登記,即可開立用于跨境投資交易的托管賬戶。
注:投資額度限制規定請參照證監會頒布的相關法規文件,如有更改,易方達不作另行通知。
根據2020年公布的證監會【第176號令】《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在持股比例上,單個QFII、RQFII或其他境外投資者持有單個上市公司或者掛牌公司的股份,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全部QFII、RQFII及其他境外投資者持有單個公司A 股或者境內掛牌股份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30%。如果是對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持股不受該比例限制。
注:具體投資比例限制請參照證監會頒布的相關法規文件,如有更改,易方達不作另行通知。
根據2020年公布的證監會【第176號令】《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以及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QFII、RQFII的資格、制度已合二為一,以下統稱“合格境外投資者”,投資范圍如下:
(一)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轉讓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
(二)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轉讓的股票等證券;
(三)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投資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產品以及債券類、利率類、外匯類衍生品;
(四)公募證券投資基金;
(五)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上市交易的金融期貨合約;
(六)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貨合約;
(七)在國務院或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的期權;
(八)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交易基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外匯衍生品;
(九)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參與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股轉系統新股發行、債券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可以參與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
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投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依法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相關私募投資基金的最終投資范圍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合格境外投資者可參與的金融期貨、商品期貨、期權等的具體品種和交易方式,由證券期貨交易場所報中國證監會同意。
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委托其控制或在同一控制下的境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資建議服務。
同時證監會在2021年第24號公告補充,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交易國務院或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貨、商品期權、股指期權合約。參與股指期權的交易目的限于套期保值交易。
注:最新投資范圍請參照證監會頒布的相關法規文件,如有更改,易方達不作另行通知。
為適應基金中基金(FOF)產品業務模式的特殊性,便于母基金(前一個F)能夠為其選定的子基金管理人“定制”專門子基金(后一個F),并由該母基金持有一個或多個子基金的全部份額,FOF產品可以豁免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資管計劃(包括母基金)投資同一資管產品(即子基金)不得超過該資管產品資產的25%的組合投資要求。除前述情形外,FOF產品應當符合《資管細則》關于組合投資的規定。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QDII資產管理計劃可投資于下列金融產品或工具:
(1)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
(2)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住房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證券;
(3)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和美國存托憑證、房地產信托憑證;
(4)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注冊的公募基金;
(5)與固定收益、股權、信用、商品指數、基金等標的物掛鉤的結構性投資產品;
(6)遠期合約、互換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權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
QDII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募集起點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QDII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最低委托規模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考慮QDII業務的特殊性,證券公司、基金公司開展私募QDII業務,主要適用QDII業務相關規則,《資管細則》不對QDII業務現行模式產生影響。具體而言:
(一)證券公司主要根據現行監管規則開展私募QDII業務,包括募集起點、投資范圍、投資比例限制、金融衍生品投資等投資運作要求。考慮境外投資交易的實際需求,私募QDII業務境外投資不受“一層嵌套”限制。QDII業務規則沒有特別規定的,如業務形式、非公開募集、杠桿比例、結構 化產品設計等,應當適用《資管細則》的規定。
(二)基金管理公司私募QDII業務參照適用現行QDII業務規則,應當與證券公司私募QDII業務的監管標準保持一致。其中,募集起點統一為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
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凈資產的200%,分級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凈資產的140%。
全部投資于標準化資產的開放式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每季度多次開放,但原則上每周最多開放三個工作日。
封閉式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分期繳付參與資金的,管理人應當充分評估分期繳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資產管理合同應當事先約定繳付總金額、分期繳付資金的數額、期限等有關安排,投資者繳付出資比例與認繳比例應當一致;如不一致,應當特別說明估值核算的具體安排,確保公平對待投資者;
(二)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相應違約責任,訂明投資者未按約定繳付時的處理原則與方式,如設定懲罰性違約金等;
(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并披露相應風險,如懲罰性違約金風險,其他投資者未按照約定繳付資金的風險等;
(四)所有投資者首期繳付金額合計不得低于1000 萬元,單個投資者首期繳付金額不得低于合格投資者參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最低投資金額。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期自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60天,專門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初始募集期自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12個月。
封閉式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分期繳付參與資金的,管理人應當充分評估分期繳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資產管理合同應當事先約定繳付總金額、分期繳付資金的數額、期限等有關安排,投資者繳付出資比例與認繳比例應當一致;如不一致,應當特別說明估值核算的具體安排,確保公平對待投資者;
(二)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相應違約責任,訂明投資者未按約定繳付時的處理原則與方式,如設定懲罰性違約金等;
(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并披露相應風險,如懲罰性違約金風險,其他投資者未按照約定繳付資金的風險等;
(四)所有投資者首期繳付金額合計不得低于1000萬元,單個投資者首期繳付金額不得低于合格投資者參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最低投資金額。